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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二)

 更新时间:2007-2-6 14:52:52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四、留置

  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

  (三)掌握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

  (四)熟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法律规定。

  (六)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和主要内容。

  (七)熟悉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 计 核 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经济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填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登记会计帐簿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

  各单位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1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财产清查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应进行财产清查。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八、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1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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