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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四)

 更新时间:2007-2-6 14:52:53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中各项收入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具体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特殊规定外,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下列项目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比率扣除:

  1.工资薪金

  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借款费用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老年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应纳税额法定比例的,应当据实扣除。

  4.广告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的,扣除标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的以上的(含1500万元),扣除标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

  6.保险(基金)费用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

  7.租金支出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支出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方式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8.坏账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

  9.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10.资产折旧或摊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采取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11.资产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如涉及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应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准予扣除数额。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2.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佣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需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3.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营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14.税收法规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三、不得扣除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7.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8.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四、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1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计算

  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 = 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 33%

  或 = 上年应纳税所得额 × 1/12(或1/4)× 33%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 =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特殊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

  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二)熟悉税务检查的法律规定;

  (三)了解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职权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地方财政系统、海关系统负责有关税种的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第二节 税 务 管 理

  一、税务登记

  凡有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稽查。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订本式总账、明细账、订本式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发票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填制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四)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第三节 税 款 征 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补缴和追征税款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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