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比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为了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一)固定资产增加
1.外购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不需要安装即可直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需要经过安装以后才能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在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自建固定资产。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区分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 购入的工程物资记入"工程物资"科目;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以及发生的其他费用,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自营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指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商,由建造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支付给建造商的工程价款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逐渐转移的价值。这部分转移的价值以折旧费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并从企业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转化为货币资金。
1.影响折旧的因素
第一,固定资产原价。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依据。
第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它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数额。
第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2.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3.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或者: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4.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抓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营业费用;企业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分别记入"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修理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一部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其他情况下,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五)固定资产清理
企业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清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如支付清理人员的工资等),按实际发生额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计算交纳的营业税。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其销售额计算交纳营业税,计算的营业税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及回收残料等记入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5.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6.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者属于生产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六)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实地盘点清查一次。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清查固定资产的损溢,应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如果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六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一、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及内容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不具有实物形态;二是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三是为企业使用而非出售的资产;四是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无形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为企业获利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3.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4.非专利技术。即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各种技术和经验。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种特殊权利。
6.特许权。是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7.商誉。通常是指一家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从事本业的丰富经验,或者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
(二)无形资产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转让等情况。
1.无形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
(1)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科目。
(2)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接受投资者以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企业应自取得无形资产的当月起,将其价值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记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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