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二、实收资本的核算
除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各类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实际发行股票的数额。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后,应分别不同的出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股份有限公司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时,应在实际收到现金资产时进行会计处理,即按每股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记入"股本"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与记入"股本"科目数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先从发行股票溢价中抵扣;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将非现金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对于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在实际收到外币或存入开户银行时进行账务处理,将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实际收到的外币金额按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在投资合同或协议未约定汇率时,则按照收到外币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将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
第二节 资 本 公 积
一、资本公积概述
(一)资本公积的定义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资本公积包括:资本 (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以及其他资本公积。
(二)资本公积的内容
1.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应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6.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二、资本公积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为了反映各类不同性质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按照资本公积的类别分别设置"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关联交易差价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和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处理。
第三节 留 存 收 益
一、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者的决议,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提取法定公益金。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2)应付普通股股利。如有应付优先股股利,应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等。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提取,其他企业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除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外,公司制企业还应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法定公积金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上也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二、留存收益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六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二)掌握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
(三)掌握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核算;
(四)掌握利润的构成内容;
(五)掌握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
(六)掌握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七)掌握所得税核算的应付税款法;
(八)掌握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九)熟悉收入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十)熟悉费用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十一)熟悉所得税的计算;
(十二)熟悉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十三)了解补贴收入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收入
一、收入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 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收入的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3.收入能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三)收入的分类
1.收入按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2.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销售商品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购销双方都能同意或接受的价格确定,但不包括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的主要业务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1.自销业务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4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金"专栏。如果发生销售折扣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应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2)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2.代销业务
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代委托方销售商品,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
(1)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但受托方要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受托方来讲,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对于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委托方应计入营业费用。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应根据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劳务收入:
1.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