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会网在线 >> 中级职称 >> 考试大纲 >> 文章正文

200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四)

 更新时间:2007-2-6 15:30:05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失效;(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免责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六、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制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特征

  (三)了解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以下税种作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船舶吨税。

  第九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起征点、出口(退)免税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规定

  (六)熟悉营业税的减免、征收管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七)熟悉关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概念

  (九)了解关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税法规定的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零税率,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销售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对进口环节、混合销售、兼营及以物易物等销售行为的进项税额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对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纳税人发生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站推荐

    :: 网 络 课 堂 ::

    :: 报 名 付 费 :: :: 职 考 书 店 :: :: 常 见 问 题 :: :: 关 于 我 们 ::

    - 网络课堂优势
    - 网络课堂的使用
    - 服务条款

    - 如何试听课程
    - 如何选课报名
    - 支付方式说明

    - 购书流程
    - 订单查询
    - 到货时间
    - 最常见问题
    - 课件技术问题
    - 公司简介
    - 合作推广
    - 联系方式
    关于我们版权声明帮助中心业务合作友情链接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acconlin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财会网在线 版权所有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haixiaed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