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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四)

 更新时间:2007-2-6 15:30:05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

  六、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征收范围

  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二)税率

  1.进口税率。进口关税规定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五种税率形式。不同税率的运用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2.出口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未定有出口税率的货物,不征出口关税。

  3.特殊税率。

  (1)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2)暂定税率。

  三、关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关税。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于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的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下进口的货物,《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五、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第十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资产税务处理、征收管理

  (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准予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1)借款利息支出;(2)工资、薪金支出;(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5)业务招待费;(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7)固定资产租赁费;(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10)资产损失;(11)汇兑损益;(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13)住房公积金;(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15)研究开发费用;(16)其他扣除项目。

  3.不得扣除项目。包括:(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担保支出;(9)回扣支出;(10)准备金;(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在投资转让或清算前,不得用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应纳所得税时的特殊事项:

  (1)境内投资收益的处理。企业通过权益性的投资从境内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股息、联营分利等股息性质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凡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他不定期减免税优惠造成的税率差,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包括联营分回利润)÷(1-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

  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大于或等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小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权益性投资扣除额等于权益性投资所得的扣除限额。

  与企业的其他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来自权益性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其他所得)×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境内权益性投资扣除额

  (2)境外投资收益的处理。在对境外所得征税时,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应准予按照规定在汇总应纳税额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①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以上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②定率抵扣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进行抵扣。

  (3)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税法有关规定。[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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