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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六)

 更新时间:2007-2-6 15:30:16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来源,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直接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

  2.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

  3.根据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

  4.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5.根据有关资产科目与其备抵科目抵销后的净额填列。

第二节 利润表

  一、利润表的内容和格式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二、利润表的编制

  (一)“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月度报表时,应根据有关损益类账户的本月发生额分析填列;在编制中期报表中,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同期数”栏,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报表的“上年数”栏。

  “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二)报表中各项目主要根据各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三节 现金流量表

  一、现金流量表的概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二、现金流量的分类

  现金流量是指一定会计期间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现金流量可以分为三类,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收到返还的税费、经营性租赁、支付工资、支付广告费用、交纳各项税款等。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包括取得和收回投资、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购买和处置无形资产等。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包括发行股票或接受投入资本、分派现金股利、取得和偿还银行借款、发行和偿还公司债券等。

  三、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结构

  (一)现金流量表正表

  现金流量表正表采用报告式的结构,分类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最后汇总反映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在有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的企业,正表中还应单设“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

  (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包括三部分内容:(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四、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企业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及复杂程度,选择采用工作底稿法、T形账户法,或直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现金流量表。

第四节 合并会计报表

  一、合并会计报表概念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二、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具体包括: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权益性资本指对企业有投票权,能够据此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资本,如股份制企业中的普通股,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者出资额等。母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间接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和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二)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通常情况下,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因而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

  1.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1.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2.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3.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第五节 会计报表附表

  一、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是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该表是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二、利润分配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

  三、分部报表

  (一)分部报表是反映企业各行业、各地区经营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以及负债总额情况的报表

  分部报表按其反映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业务分部报表和地区分部报表。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业务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回报;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回报。

  (二)凡是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分部报表编制的范围

  1.分部营业收入占所有分部营业收入合计的10%或以上(这里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

  2.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

  3.分部资产总额占所有分部资产总额合计的10%或以上。

  在按上述条件确定分部报表的编制范围时,应注意下列限制:

  如果按上述条件纳入分部报表范围的各个分部对外营业收入总额低于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75%的,应将更多的分部纳入分部报表编制范围(即使未满足上述条件),以至少达到编制的分部报表各个分部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的75%及以上。

  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的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表。

  如果前期某一分部未满足条件而未纳入分部报表编制范围,本期因经营状况改变等原因达到上述条件而应纳入分部报表编制范围的,应对上年度的数字进行调整,以使数字具有可比性。

第六节 会计报表附注

  一、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方便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特征

  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内在关系。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①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一个企业不可能构成关联关系;②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③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二)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应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受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其中,“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是指工商登记时注明的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

  2.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其中,“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指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为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四)关联方交易概念

  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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