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会网在线 >> 中级职称 >> 考试大纲 >> 文章正文

2006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二)

 更新时间:2007-2-6 15:30:17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常清偿行为。

  3.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法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并报告人民法院。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

第三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一、和解整顿的提出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及其效力

  债权人会议应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表决。

  债权人会议表决否决和解协议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和解协议成立前的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但和解协议成立后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特殊利益。(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

  三、整顿的进行与终结

  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律规定的终结整顿情况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经过整顿,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并可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一)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二)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的,依该代为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1][2][3][4][5]

上一页  [1] [2] [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站推荐

    :: 网 络 课 堂 ::

    :: 报 名 付 费 :: :: 职 考 书 店 :: :: 常 见 问 题 :: :: 关 于 我 们 ::

    - 网络课堂优势
    - 网络课堂的使用
    - 服务条款

    - 如何试听课程
    - 如何选课报名
    - 支付方式说明

    - 购书流程
    - 订单查询
    - 到货时间
    - 最常见问题
    - 课件技术问题
    - 公司简介
    - 合作推广
    - 联系方式
    关于我们版权声明帮助中心业务合作友情链接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acconlin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财会网在线 版权所有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haixiaed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