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会网在线 >> 中级职称 >> 考试大纲 >> 文章正文

2006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五)

 更新时间:2007-2-6 15:30:20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档: 0.5‰埂0.3‰埂0.05‰埂1‰、2‰。适用于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二)定额税率

  征收印花税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

  三、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二、契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五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

  二、资源税税目和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六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为0.5~10元;

  2.中等城市为0.4~8元;

  3.小城市为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4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的计税价格。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是: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三)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法计算公式分别是: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

  (三)熟悉发票管理和使用

  (四)熟悉税务检查

  (五)了解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或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期限、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发票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站推荐

    :: 网 络 课 堂 ::

    :: 报 名 付 费 :: :: 职 考 书 店 :: :: 常 见 问 题 :: :: 关 于 我 们 ::

    - 网络课堂优势
    - 网络课堂的使用
    - 服务条款

    - 如何试听课程
    - 如何选课报名
    - 支付方式说明

    - 购书流程
    - 订单查询
    - 到货时间
    - 最常见问题
    - 课件技术问题
    - 公司简介
    - 合作推广
    - 联系方式
    关于我们版权声明帮助中心业务合作友情链接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acconlin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财会网在线 版权所有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haixiaed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