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取得专用发票,所以不能抵扣。可以抵扣的为纳税人采用易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且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3500×20×17%=11900元。期初留抵税额10000元,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11900=21900元。 (6)出售旧小轿车售价低于原值,免征增值税,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2362500×17%+5390.6+13600+11900)-21900=401625+30890.6-21900=410615.6元。 2、答案:(1)BC(2)D(3)A(4)A(5)B(6)BC 解析: (1)运输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中包含的保险费、装卸费不得列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之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按照6%抵扣进项税额。购置办公用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2)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认销售额5000000元,收取的提货手续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确认销售额:23400/(1+17%)=20000元,销售额合计5020000元。 (3)3000000×17%+25000×7%+80000×6%=510000+1750+4800=516550元。 (4)纳税人销售旧货(应税固定资产),售价不超过原值,不缴纳增值税。 (5)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5020000+捐赠800000+代销60辆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00000+1000000)×17%=2179400元。当月企业应抵扣进项税额=516550+购置办公用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00-200000×17%=485950元,当月该企业该纳增值税=2179400-485950=1693450元。 (6)捐赠给某汽车科学技术研究所小汽车8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特约经销商B签订了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不得当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