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长期债权投资 一、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成本的确定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对于买价,如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剔除计入“应收利息”;尚未到期利息,计入投资成本(在“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中核算)。 2、对于相关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核算方法。金额较大,计入投资成本(“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并在债券持有期间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金额较小,计入“投资收益”。 二、科目设置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溢价) -----(折价) ----(应计利息) -----(债券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投资收益:金额较小的相关费用 注意: 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应设“应收利息”科目;一次还本付息应设“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购买债券要注意计息日购买,买价应不含利息;若是发行后购买,购买价可能会包含己计利息。 三、长期债券溢折价及利息的计提 (一)、溢折价的计算 在计算确定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时,用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收利息或应计利息)和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相关费用(计入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或当期损益),其差额与购入的债券面值比较,若其差额大于债券的面值即为溢价,若其差额小于债券的面值即为折价。 即:溢价或折价=实际支付的款项-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相关费用-面值 (二)、溢折价的摊销 1、溢价摊销:应计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溢价摊销数 2、折价摊销:应计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折价摊销数 在采用直线法摊销溢折价时,每期溢折价的摊销数额相等。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等于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价的分摊而减少,因此所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逐期减少,每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大于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其差额即为每期债券溢价摊销数,所以每期溢价摊销数随之逐期增加;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折价的分摊而增加,因此所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逐期增加,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大于每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其差额即为每期债券折价摊销数,所以每期折价摊销数随之逐期增加。 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 1、溢价或折价=全部价款—相关税费—应计利息—债券面值 2、直线法摊销:每期摊销额相等 3、实际利率法摊销: 溢价购入: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减少,摊销额逐期增加 折价购入: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增加,摊销额逐期增加。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转换之前,记住要提足到转换时之前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A公司 贷:长期债权投资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面值) 一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长期债券投资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1、全部处置:应确认损益=收取价款-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应收利息 2、部分处置:按平均成本确定处置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减值准备。 (五) 、委托贷款 1、科目设置:“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二级科目 2、资产负债表中,按期限长短,分别在“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反映。 四、长期投资减值 长期投资减值的判断 : 1、减值准备的计提条件 ①、有市价的 A、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B、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一年以上 C、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D、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E、被投资单位清理、清算或有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②、无市价的 A、因政策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B、被投资单位产品不适应市场变化,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C、被投单位因市场竞争,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发生严重恶化,如清理、清算 2、核算:(与坏账准备的核算原理是一样的) ①、跌价准备分投资项目计提 ②、当期应提的跌价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已提数),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③、已确认的损失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在已确认损失的范围内转回 ④、处理时,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3.长期投资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