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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合同法

 更新时间:2007-5-15 13:50:16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注意:(1)土地所有权不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都不能成为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权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行,荒地使用权例外;房产地产必须同时抵押。 
  ⒈与第一章的法律行为、代理结合

  ⒉各分则订阅、履行、终止都是按总则的
  ⒊注意与支付结算的联系,票据关系与债券关系的处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一、特征:
  1、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2、 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 合同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4、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九章的为有名合同,除此之外均为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三)某些情况下会重叠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实践合同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合同才能成立(如质押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合同
  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阅合同前事先拟定的在协商中不容对方修改的,非法定。
  示范文本合同:有一定格式,示范给当事人做为参考,无强制性。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所以又称附属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九章中均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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