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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发票抵扣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6-18 13:11:17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问:收购发票抵扣联未加盖“税款已抵扣”章不能抵扣进顶税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如您的收购发票确已按规定报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应予抵扣进项税款,如在形式细节上有争议可向您办理认证的税务机关要求证明。
  以下是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的有关规定,请参考:
  1、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含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从2004年3月份申报开始,申报时纳税人要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3、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生产单位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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