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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降低

 更新时间:2008-8-23 19:04:03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情景:银河公司是一家开业不久的商贸企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公司月初领购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快就用完了,会计小吴又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她计算出上次领购的发票已开出销售额2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8万元,税务人员核查公司纳税申报资料后告诉她:预缴增值税有新规定,公司可以不必预缴这么多了。
  分析:税务人员告诉小吴,按照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小吴关于该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是正确的。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下发了《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银河公司上月预缴增值税16万元,应纳增值税13万元,尚有预缴增值税3万元未抵减,所以该公司本次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预缴增值税5(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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