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就2005年度全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 组织管理
高级会计师资格晋升工作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即: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达到参评条件后,须参加全国组织的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全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仍按我省现行办法进行。
二、考评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型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考评条件的在岗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05年7月31日前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②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③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正式在编人员。
三、考评条件
(一)正常晋升考评条件
1、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近年来无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2、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会理论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改善内部经济控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中级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学历及任职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任职满5年;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会计师任职满7年。
4、外语条件。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统考B级以上合格证书; 2004年度取得省补充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0>148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5、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须具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3个模块),或2002年7月2日前,经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办公室组织培训、考试颁发的合格证书或各市(地)人事局组织的职称评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2>98号文件中规定可不按必备条件要求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近3年来从晋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6、考核要求。各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者,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者,须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且有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7、著作、论文要求。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发表、出版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国家正式统一书号(ISBN),经正式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CN刊号)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二)破格晋升考评条件
对不达大学本科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考评,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破学历晋升者,专业工龄须满20年。
1、基本条件。须符合正常晋升考评条件1—6条中,除学历及任职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具体量化条件
(1)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发表、出版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有国家正式统一书号(ISBN),经正式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CN刊号)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因本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须附任命文件原件)。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其会计师的任职时间,按符合国家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并参加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或具有1992年7月3日前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条件。其他条件与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人员相同。
四、考试方式及要求
(一)考试方式
1、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考试时间和合格标准。
2、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3、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在本省本年度评审中有效。
(二)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可登录会计之星网下载。用A4纸打印并填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及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查签章。
2、本人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师资格证书、会计师职务聘任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3个模块)等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报名手续。
五、评审材料的申报
1、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及专业工龄实算至2005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内容
(1)市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2)各类非公经济组织的申报人员须报聘用协议书。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不装订)。
(4)任会计师以来的年度考核表原件(每年一份,不装订)。
(5)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符合条件情况的公示证明。
(6)其余申报材料。目录表中所列内容的复印件,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出页码。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被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未在本单位正式管理的返聘、聘用人员;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的人员,申报评审时均须提供相应的有效延长退休批准文件或聘用(返聘)合同。
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公示制度,未进行公示的,不得推荐申报。对在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论文等方面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本《安排意见》未及事宜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字[2005>38号)文件执行。
附: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省人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将200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评审工作计划,确保年度评审工作按时完成。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见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有序进行。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评审时间安排,提前三个月向省人事厅报送本系列(专业)年度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提前两个月受理申报材料;一个月前停止收受申报材料,集中精力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汇总及评审前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评审会议按计划如期进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评审时间,须提前报请省人事厅同意。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公示及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工作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
二、继续贯彻落实《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把有关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去年,省人事厅制定下发的《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好评。令年,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并按照《关于(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于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所辖范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管理、服务工作。要放宽视野,把确有真才实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纳入评价范围,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l、继续改进评价办法。要继续扩大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实施范围。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了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在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都应增加考试程序,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答辩工作。注重答辩成绩在评审中所起的作用。要改变已往只对申报参评者进行单纯的论文答辩的做法,采取专业理论、专业工作能力、专业创新能力和论文水平相结合的综合答辩;要改进答辩方式,推行公开答辩;要提高答辩质量,实行答辩成绩末尾淘汰制。关于专业答辩的组织、命题、赋分标准、成绩使用等具体要求,要按照《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见附件二)执行。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早组织本专业或学科的专家,讨论命制专业或学科的专业理论、技术知识、专业能力的公共题,逐步建立起水平适宜,题量充分的专业答辩公共题库。要把组建公共题库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才评价基础性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制度。
2、不断完善评审条件。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事机构,要坚持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标准,根据国家和我省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拟定本系列(专业)的评审条件和具体评审安排意见,及早报送省人事厅批转下发。在拟定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具体标准时,要坚持分类、可行、激励的原则。涉及到的政策问题,按《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说明》执行(见附件三)。
3、积极开展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身份、学历、资历等条件的限制,进行专门评审,是《意见》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省人事厅已经组建了《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制定了《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见附件四),希望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办法,切实做好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三、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所有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以及推荐审查、评审的有关工作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2001)83号、晋人字〔2004〕62号、晋人职字〔2004〕6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查、推荐、评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如有弄虚作假或有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不良现象发生,将对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审核收受评审材料结束后,必须对所收受的评审材料进行整理汇总,认真填写《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样表见附件五),报送省人事厅进行评审材料初审和参评对象的确认。省人事厅将在初审基础上,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相应评委库中,选定执行评委,组成本次评审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以上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得对外发布有关评审委员会召开的任何信息。未经省人事厅会前初审的材料和确认的参评对象,不得安排参加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是评价选拔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我省人才强省战略和人事人才工作“素质。环境”计划的全面实施,各有关职称工作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1、山西省200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
2、山西省高级专业技[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