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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资产评估复习指导-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08-8-28 19:52:38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2.我国已经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属于业务性准则的基本准则,共6章27条,从资产评估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执业责任等方面对各类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
  (1)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
  基本准则指出资产评估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该定义突出强调了资产评估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对引导业内外人士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对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
  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具备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的专业能力,并对聘请专家和指导助理人员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3)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资产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做出了规定,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评估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切实保证评估业务质量;同时,恰当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合理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基本准则遵循国际惯例,引进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价值类型概念和理论对资产评估十分重要,已逐步为世界各国评估界普遍接受,并成为各国评估准则和评估实践的基础。基本准则改变了十多年来我国在评估实践中不采用价值类型的做法。价值类型的意义在于指出同一资产可能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评估师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根据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和说明。明确价值类型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避免评估报告使用者将一些不常用的或具有特殊内涵和定义的价值类型误认为是常用的价值类型,以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基本准则针对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方法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评估行业的通行做法,对评估方法的运用重点做出了规定。国外评估行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不能简单认为哪种评估方法就比其他方法好,重要的是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与具体评估项目相适应的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对同一项目而言,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评估师首先应当考虑尽可能使用三种基本方法,根据所确定的价值类型、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数据资料的完备程度选择评估方法,并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选择一种以上评估方法,应当对分别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评估结论。为此,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评估假设是评估业务的重要要素之一,假设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结论的合理性和可用性。基本准则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
  在评估披露要求方面,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确定评估报告繁简程度。
  (5)明确执业责任
  基本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这一正面规定体现了评估行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评估师不应当以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假设的选择等为由,逃避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合理性的概念也体现了资产评估的特点,有利于合理维护评估师的利益。
  为合理区分评估师与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基本准则指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基本准则指出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共6章32条,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并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力;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在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方面,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在与其他评估师关系方面,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评估师;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评估师争揽业务。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层次中的专业性准则,共6章22条,分别从定义、基本要求、评估要求、披露要求等方面对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2003年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共7章36条,分别从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披露等方面对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2003年1月2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共13条,就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合理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行为进行规范。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2004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共6章49条,分别从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披露等方面对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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