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①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者土地基准地价确定。 ②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③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④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