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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师考试辅导: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更新时间:2008-9-5 20:36:28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税法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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