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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更新时间:2008-9-6 14:03:24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准予扣除的项目及其列支标准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及其列支标准
  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③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④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⑤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两种情况处理。
  ⑥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⑦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⑧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⑨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⑩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⑾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⑿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⒀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⒁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10项。
  (5)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规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中有关规定。
  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③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④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工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6)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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