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包括10大类合同: 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②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⑤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⑥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⑦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⑧借款合同。银行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⑩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此外注意三个问题: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同时书立合同和单据的贴花方法: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适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资金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生产经营用账册。 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①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商业户)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 ②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③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④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⑤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⑥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⑦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⑧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⑨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⑩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⑾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⑿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 ①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②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③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