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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七)

 更新时间:2007-2-6 16:34:41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⑥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确定。对于不能以现金形式反映出来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无销售额,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但也同类货物的平均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⑦兼容不同税率货物过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确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崇高适用税率。

  ⑧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现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货物,又涉及费应税务。对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体经营,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因税务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费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⑨兼营非因税务销售额的确定。兼营非因税务劳务是指证指数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货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货提供迎合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因税务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因税务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因税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的计算。

  ①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

  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销售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进项税额
  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有关规定,本大纲不涉及)。进项税额是指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第一,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额。
  第三,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四,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输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第五,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第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注明增产增值税额及其他的有关事项的。
  第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八,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5)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消费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认。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即应税收政策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销售额,无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的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酒类产品除外。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数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此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⑤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⑥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⑦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⑧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3)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费消费品征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办法,构成营业税法律制度。
  1.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科目、税率。
  营业税共有9个科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20%.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旨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人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担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于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收入总额。
  ①生产、经营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租凭收入。
  ⑤特许使用权收入。
  ⑥股息收入。
  ⑦其他收入。
  此外,税法还作如下特殊规定:
  第一,减免或返还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部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三,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四,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第五企业出售住宅区房的净收入,止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宅区房资金和住宅区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经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八,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
  第九,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对于取得的收入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第十一,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成本。
  ②费用。
  ③税金。
  ④损失。
  (4)税法对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特殊规定。
  ①借款利息支出。
  第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第二,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第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四,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
  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②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生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第二,根据国家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第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第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第六,独生子女补贴。
  第七,纳税人负扣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③公益、求济性捐赠。
  第一,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求济性的捐赠,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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