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申请补办的,按属地原则办理,申请人需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九条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管理软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深圳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财政厅2001年5月24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1〕23 号)、2001年5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粤财会〔2001〕25号)、2001年7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粤财会〔2001〕33号)、2002年5月22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会〔2002〕13号)、2002年9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粤财会〔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考,全省考试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各项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点及考场,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分开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三、报考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的,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4月、9月为报名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定。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自定。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没有工作单位的,在生活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
五、考试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的批复,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每科65元。
六、考试试卷及保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省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组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财政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确保每场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全省统一开考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擅自拆封。
七、评卷及发证
(一)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试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集中本地区试卷,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并将本地区的成绩盘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公布成绩,公布方式由各市自定。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当次考试合格分数线,各地按照分数线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具备免试《会计基础》的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同时合格才能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设为2年。考试合格,按属地原则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所持成绩合格证明和会计类学历(或学位)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2年的条件。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统一采用省财政厅开发的考试考务系统,考试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发放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八、考点及考场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设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不得超额安排。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机房,应通风良好,有良好的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措施。设备必须齐全,除打印机外,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
附则: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3、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4、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5、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6、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附则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三、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四、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5、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6、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3、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7、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9、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0、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11、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12、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13、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1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点处理:
1、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2、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3、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