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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07-2-6 17:02:18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应试人员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物作答,使用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二)[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处理。

  (三)[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处理。

  (四)[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并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六)[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七)[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处理程序

  (一)[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三)[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五)[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七)[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附则2: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一)考点设置应当避开繁华、喧哗地段。

  (二)考点门口应有“XX年上(或下)半年广东省XX市XX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点”标识,张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布示图、考试时间表及医务室、洗手间指示牌等。

  (三)考点设主考官1人、副主考官1-2人,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四)考点应按各级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开考前一天完成考场布置,并完成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五)考试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周边地方,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

  二、考场设置

  (一)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号(即“第XX考场”标识)、准考证号起止标识、座号平面布示图。

  (二)考场光线充足,整齐清洁,环境安静。

  (三)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四)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五)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六)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七)考场内除考试必需设施物品外,其他杂物和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迹等必须清除擦尽。

  附则3: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号确认无误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左上角。

  三、考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尺子、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律按要求存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

  四、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作答,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物作答,使用的,该科目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五、考试铃响考试开始,考生必须按照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填写。试卷不得做任何标记。

  六、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提早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4: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发放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并共同签字确认。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草稿纸,送指定地点交巡考员验收。验收后,监考人员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并同空白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试负责。在考点主考官的领导下工作。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十九、监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5:

  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出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右上角备查;其它随身物品(手机调整到关闭状态)放到考场指定的位置。不按要求携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场次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试系统时,按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在系统弹出身份信息窗口时,考生须认真核对,发现错漏须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在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考生交卷应按软件提示存盘。提前考完的考生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九、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需延期考试时,由考点另行通知。

  十、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一、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6:

  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一、会计电算化考点应当配备考试系统管理员,职责有:

  (一)系统管理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考试题库、考试系统参数及密码严格保密。

  (二)系统管理员应具有扎实、全面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机器维护经验。

  (三)负责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网络等方面的正常运行,并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开放和封闭考场。开始考试前30分钟,启动服务器,开启计算机,调到考试界面。

  (五)在出现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和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的原因造成故障,不得重考。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应检查本场考试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应及时做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后负责下载本次考试信息并及时将考试信息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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