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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登记、处罚等管理事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所持会计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应附中文译本和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是指持有已注册或未注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第二条所列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1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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