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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07-2-6 17:02:46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财政厅2003年12月5日制定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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