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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07-2-6 17:02:59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云南省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200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0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doc

  附件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doc

曲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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