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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7-2-6 17:03:01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网站下载。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声明遗失作废,可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7)。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查实未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遗失补办的证书应当使用原证书号码,并在备注页内打印“遗失补办”字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十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2001年3月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1〕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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