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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更新时间:2007-2-6 17:06:33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按照财政部财办会〔2003〕6号《关于发布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03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办)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批准文件,经市考办审核确认后,汇总有关资料,并填写《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连同证书原件一并上报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经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确认并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3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法和时间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3年9月19日至21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

  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9日下午2:00—5:00   审计
    9月20日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21日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市考试办公室在2003年3月10日至4月10日内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交纳报名费,考务费每人每科35元。每人另交报名费10元。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交纳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两张(供准考证等使用),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表》。

  3、各市考办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定,并按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三)报名地点为严格考试纪律,原则上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省直报名地点为:

  省注协(丰产路99号,联系电话:5745099,5711122—6519)
    老干部活动中心(政三街2号,电话:5957701)
    卞京宾馆(大石桥向西人民公园西门对面,电话:6229598)

  六、考试用书和考前辅导与培训

  (一)各市考办应认真组织本地区考试用书及其辅导资料的征订、发行工作。

  (二)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省市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写、出版的考前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今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1999年。

  (四)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市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市考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直考生直接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办理换证的有关手续。

  (五)全科成绩合格者,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八、其他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参加200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简章另行发布。

  九、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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