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会网在线 >> 注册税务师 >> 考试动态 >> 文章正文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07-2-6 20:07:55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根据国税注字[2001]11号文件精神,“《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自2001年起停止执行”。因此,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函[2002]32号)中“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撤销。这部分人员只能参加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站推荐

    :: 网 络 课 堂 ::

    :: 报 名 付 费 :: :: 职 考 书 店 :: :: 常 见 问 题 :: :: 关 于 我 们 ::

    - 网络课堂优势
    - 网络课堂的使用
    - 服务条款

    - 如何试听课程
    - 如何选课报名
    - 支付方式说明

    - 购书流程
    - 订单查询
    - 到货时间
    - 最常见问题
    - 课件技术问题
    - 公司简介
    - 合作推广
    - 联系方式
    关于我们版权声明帮助中心业务合作友情链接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acconlin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财会网在线 版权所有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haixiaed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