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提 210000×2%=42O0(元)
允许税前列支15400×2%=3080(元)
超标准列支=4200—3080=1120(元)
五、利息支出
企业向某商贸公司拆借资金,年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同种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列支
超标利息支出=1500000×(8%一6%)×(10/12)=25000(元)
六、业务招待费
企业全年营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4125670+100120=34225790(元)
允许列支业务招待费=15000000×5‰+(34225790-15000000)×3‰
=75000+57677.37=132677.37=132677(元))
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65657(元)
超标准列支招待费=165657—132677=32980(元)
七、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调整后的所得额=利润总额
594857+56000+7840+840+1120+25000+32980+2000—6113D0十捐赠支出 100000=209337(元)
允许列支捐赠=209337×3%=6280.11≈6280(元)
超标准列支=100000—6280=93720(元)
八、违法经营罚款
公司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缴纳罚款2000元
纳税调整减少数1~3项合计611300元
一、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00000元
其中:从房山区甲公司分回利润100000元,因公司与甲公司适用税率相同,不存在补税;从珠海乙公司分回利润200000元,因珠海适用15%地区性税率,所以需补缴所得税
应补税=200000×(1-15%)×(33%-15%)=42352.94≈42353(元)
二、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300000元
从秦皇岛老市区两公司分回利润300000元,存在地区间税率差,需补税,其享受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视为已纳税款予以抵扣。
应补税=300000/(1-24%)×(33%-24%)=35526.32≈35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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