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B.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C.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型最低计税价格×(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D.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型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答案】A
29、对资源税代理纳税审查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B.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销售单位适用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依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C.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和非生产自用 D.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50%征收 【答案】AC 【提醒】注意收购未税矿产品应按收购单位适用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不是用销售单位的适用税额。
30、注册税务师对印花税应税合同适用税率代理审查的要点是( ) A.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 B.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 C.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 D.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因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暂不贴花,是否在结算实际金额时按其实际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贴花 【答案】ABC 【提醒】考核考生对审核印花税方法的掌握。要有较好的政策知识作基础,又要理解教材所述的审查方法。
31、以下有关税务行政复议代理实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上级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B.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法人及自然人 C.对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受托代征人是被申请人 【答案】CD 【提醒】注意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在税务行政复议上的区别。派出机构是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代征人不是税务行政机关,对其代征行为不服,复议时,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32、下列涉税文书中适用于定期定额个体户或账簿不健全企业使用的是( )。 A.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B.税务登记变更表 C.停业申请审批表 D.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 【答案】C 【提醒】注意掌握税务登记类涉税文书的特殊点。
33、发票管理文书包括( ) A.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B.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C.纳税人担保财产清单 D.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 E.复业单证领取表 【答案】AB 【提醒】注意掌握发票管理文书中不带“发票”字样的特殊点。
34、注册税务师代理填报涉税文书的基本程序包括( )。 A.搜集整理原始资料 B.规范填写涉税文书 C.交由纳税人审验签收 D.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督促税务机关尽快办理并将批准文件交纳税人 【答案】ABCD
35、纳税人就有关税收征管规程及具体方法等方面知识的咨询,属于( ) A.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 B.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 C.办税实务方面的咨询 D.会计处理方面的咨询 【答案】C 【提醒】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与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区别是,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带有笼统性。而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一般是具体税收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上。实务方面的咨询是关于征管规程与具体办税方法的,目的是准确快捷地办理涉税事项。会计处理方面的咨询主要是涉税会计处理问题。
36、新建企业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方面有( ) A.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B.企业经营地点的选择 C.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D.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 E.企业行业的选择 【答案】ABCE 【提醒】ACD注意新建企业的筹划与投融资筹划的区别。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37、分析税收政策适用条款,是进行税务咨询服务的核心,在实际咨询服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有( )。 A.税收政策适用时效 B.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 C.不同税种政策规定的差异 D.税收政策制定原则和精神 E.答复方式的选择 【答案】ACD 【提醒】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税务咨询是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注意不同时期出台的政策有不同的执行时间要求;同一问题在不同税种上有不同的规定;有些现实问题复杂多样,很难在税法中找到“对号入座”的规定,要按相关政策制定的原则和精神去判断。
38、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属于( )工作底稿。 A.管理类 B.业务类 C.制度类 D.备查类 【答案】D
39、简答: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答:①该事项办理税务登记有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该事项处罚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它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两次处罚都是征管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③税收征管法对该项违法行为规定是:责令改正同时“可以”处罚款,而不是“处”罚款,所以该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免除。但本案所述情况属“情节严重”的,不能免除。
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按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法规的要求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电器公司于6月15日和7月30日先后两次接到税务行政处罚通知,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未逾期税务机关可以受理。该事项不涉及税款、滞纳金问题,可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⑤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所以税务师可以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就税务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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