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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法理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方面的基本知识。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的认知和熟悉程度,促使应试者提高法学和经济法、民法知识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和法的表现形式;熟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本质和构成要素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熟悉我国经济法的制度体系。
3.熟悉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掌握诉讼时效和期限;熟悉物权、债权概念和特征;掌握财产所有权制度。
4.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方式。
(三)要点说明
1.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一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在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权中的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质性财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所有权,则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合同取得,就是通过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取得卖方的财产,即取得所有权。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也可通过接受他人赠与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通过特殊的非民事手段而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
(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
(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
(4)所有权客体灭失;
(5)被国家依法收缴。
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由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处分或惩罚措施。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和法律责任。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熟悉资产评估的概念;熟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概念;了解资产评估法制化的意义和作用。掌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熟悉违反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资产范围。
3.熟悉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掌握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熟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熟悉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和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掌握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
4.熟悉资产占有单位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人员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2.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2)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3)变更与终止。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
(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
(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的义务:
(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
(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
4.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评估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的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6.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
(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1)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
(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产权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产权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