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测验考生对产权管理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o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国有企业财产的概念;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内容;熟悉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掌握企业法人财产权。
2.掌握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产权界定的概念、原则、标准、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界定的程序、产权界定的标准、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程序;熟悉产权界定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3.熟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基本知识,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熟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熟悉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和违反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4.熟悉产权交易的概念、特征、原则和法律责任。掌握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产权交易的程序。
(三)要点说明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资本流动重组,依据市场原则平等交易,不能搞行政划拨。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目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范围,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从总体上说这些国有资产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2)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决策、监督、经营及其他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定代表人;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③企业经理人员;④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负责人是执行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
(3)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产权界定的概念。产权界定,主要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也就是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2)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产权界定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①与外方合资、合作的;②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③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④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①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产权界定的程序。①建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②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③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④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⑤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⑥调整会计账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登记手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有:①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②预算管理形式;③单位资产总额;④国有资产总额;⑤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三种。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内容主要有: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总额;④企业的负债总额;⑤企业所有者权益;⑥企业实收资本;⑦企业国有资本;⑧企业投资情况;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 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1)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②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④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⑤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⑥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①内部审议。②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③披露转让信息。④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⑤确定转让方式。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⑦支付转让价款,处置转让收益。⑧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①确定批准机构。②审查相关文件。③关键行业、领域产权转让的特殊要求。
四、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和阐述企业法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方面的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企业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企业法的概念、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
3.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4.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
5.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6.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7.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掌握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8.熟悉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
9.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10.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合营期限、终止、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1.熟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12.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
13.熟悉外资企业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
14.熟悉企业破产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15.掌握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16.掌握和解整顿,掌握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三)要点说明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当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肋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是由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或由中外双方分别担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利润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可以按此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在合作项目投资或开业后一定期间内,由外国合作者逐年回收其投资本金,到合作期满时,全部投资收回,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7.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的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破产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破产申请是否提供丁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破产受理公告。
8.和解整顿
和解和整顿是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的一种重要程序,又称预防破产程序。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对企业进行整顿,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9.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由法院依法终结整顿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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