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拍卖和分配等。
五、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介绍公司法基本知识,重点阐述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公司的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的概念、种类。
2.熟悉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3.熟悉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
5.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6.掌握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转让。
7.掌握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8.熟悉公司债券的概念、主体,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9.掌握公司的财务和会计。
10.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
11.掌握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12.熟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13.掌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权利义务。
14.熟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掌握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了解其他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公司设立的程序,一种是登记设立,另一种是批准成立。采取批准设立的具体程序有:
(1)制定公司章程;
(2)审批;
(3)股东缴纳出资;
(4)申请设立登记;
(5)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如果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并由其兼任公司经理,同时,可不设监事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复杂,其具体设立程序是:
(1)制定公司章程;
(2)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发起人认领股份、缴纳股款;
(4)向社会募股,包括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核准;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5)召开创立大会;
(6)申请设立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各个组织机构的地位、组成、职权、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的限制等,都应掌握。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类。股份转让是出让人将其股东权转移给受让人,出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过程。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为了加强股票交易的管理,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6.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1)改组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2)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3)老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4)境外上市;
(5)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6)已发行上市股票,需要增发其他种股票;
(7)以非现金资产配发股票;
(8)涉及上市公司兼并、收购、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
(9)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评估不是为上述目的,或自评估基准日起超过1年时间的。
7.公司的财务和会计
应掌握财会工作的法律要求、利润分配的顺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用途。其中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
(1)弥补亏损;
(2)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和5%-10%法定公益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4)经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分配股东红利。
8.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而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解散的条件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如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的清算是指了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并依法分配公司财产。公司清算的具体事宜,由清算组负责组织进行。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
(1)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与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和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的程序包括:
(1)清算组按法定时间书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按法定时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债权的说明。
(2)清算组在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待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如果公司财产足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4)公司财产清偿上列各项后,才能分配尚有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最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权利义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
(2)必须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立程序为先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六、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依据我国现行证券法的规定,介绍证券法的基本知识,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证券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证券的概念及其种类。
2.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了解股票发行的概念、种类。
4.掌握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5.掌握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和债券发行的管理。
6.掌握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7.熟悉股票交易的暂停与终止。
8.熟悉债券交易的条件、程序。
9.掌握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0.熟悉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11.掌握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
12.熟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的四种行为。
13.熟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的规定。
14.熟悉禁止欺诈客户行为的规定。掌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六种欺诈行为。
15.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要约方式及协议方式。
16.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7.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8.了解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竞价交易规则。
19.熟悉证券公司的种类、设立条件。
20.熟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则。
21.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及职能。
(三)要点说明
1.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应掌握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票发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开信息、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备案等;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
应掌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性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开信息、债券审批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债券的发行要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3.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请与核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安排上市,上市公告。
4.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5.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6.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包括:
(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2)收购要约。
(3)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4)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7.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