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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7-2-6 20:35:33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七、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的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商业银行的概念、经营原则。

  2.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

  3.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4.了解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5.了解票据行为、票据权利。

  6.掌握汇票的法律规定。

  7.熟悉本票和支票的法律规定。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9.熟悉保险合同;掌握财产保险合同。

  10.熟悉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1.熟悉保险经营规则。

  12.了解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3.了解外汇、外汇管理。

  14.熟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5.熟悉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的效力表现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付款人负有代出票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4.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效力包括:

  (1)票据权利的移转,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移给被背书人;

  (2)票据责任的担保,即背书人因背书而对其后手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票据权利证明,指票据权利的有效移转,可以用背书连续的形式予以证明。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6.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7.汇票的付款

  票据付款,是指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包括提示和付款两个阶段。

  8.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当汇票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被迫索人向追索权人清偿后,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9.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弥补事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代位权。

  八、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点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信托的概念、特征和信托的种类。

  2.了解信托法的概念。

  3.熟悉信托设立的条件和无效信托。

  4.掌握信托财产的概念、范围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5.熟悉信托当事人和信托投资公司。

  6.熟悉投资基金的特点和分类。

  7.熟悉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8.掌握基金合同。

  9.了解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10.熟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三)要点说明

  1.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

  (1)货币资金;

  (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

  (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

  (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

  (5)债权,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销、折股等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当行使权利,解决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实质上归委托人所有的所谓“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终止时,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

  (4)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销。

  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国家关于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2.熟悉土地权益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熟悉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4.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5.熟悉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

  6.了解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

  7.熟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8.了解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和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等的规定。

  9.熟悉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和审批程序。

  10.了解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规定。

  11.了解房地产和房地产法的概念。

  12.熟悉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13.熟悉房地产的开发管理。

  14.了解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原则。

  15.掌握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抵押。

  16.了解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17.熟悉地产产权登记和房产产权登记。

  18.掌握房地产抵押登记。

  19.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买卖是最主要的房地产转让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一般不能转让其占用的房地产。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预售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预售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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