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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7-2-6 20:35:33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取简易方法计算。

  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3.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消费税只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根据我国法律,只有11类消费品被选择征收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税目为9个,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4.消费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应纳税额包括:

  (1)从价定率消费税额。

  (2)从量定额消费税额。

  (3)从量从价复合税应纳税额。

  5.营业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共分为四档。第一档: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第二档: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第三档:金融保险业税率由8%逐年递减至5%;第四档:娱乐业税率为5%-20%。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性质的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不予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8.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性质的企业),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是12种所得。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9.税款征收

  包括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款征收方式,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款执行顺序,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六种情况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税收保全措施是当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分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税款征收的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税款的退还是指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返还给纳税人。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的追征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而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知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实手段。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竞争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2.熟悉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3.熟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类型。

  5.掌握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6.熟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类型

  包括五大类型:虚假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商业侵权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以上五大类型又包括了11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例如:不当交易行为包括商业贿赂行为、亏本销售行为、强行搭售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2.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以被侵害人的损失额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徇私舞弊,对明知违法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拍卖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拍卖法的基本知识、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及效力、违反拍卖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拍卖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拍卖的概念及种类和拍卖的基本原则。

  2.熟悉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4.熟悉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5.掌握拍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了解拍卖程序和拍卖效力的概念。

  7.熟悉拍卖的具体程序及其效力。

  8.熟悉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包括:

  (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义务,包括:

  (1)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承担的义务,包括:

  (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3.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竞买人的权利,包括: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竞买人的义务,包括:

  (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4.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四、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论)的主要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熟悉合同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熟悉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的方式。

  4.掌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成立和格式条款。

  5.掌握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6.掌握合同生效的期限。

  7.掌握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8.掌握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

  9.熟悉合同履行的概念和部分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0.掌握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

  11.掌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履行。

  12.掌握合同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13.掌握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4.了解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5.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

  16.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

  17.掌握合同终止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18.掌握合同的解除、合同债务的抵消和标的物的提存。

  19.熟悉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0.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21.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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