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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7-2-6 20:35:33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解合同争议的概念。

  22.熟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诉讼。

  23.熟悉合同仲裁和诉讼时效。

  24.熟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三)要点说明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有效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表见代理除外。

  5.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合同自成立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导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有: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过程中可以视不同情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后履行义务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合同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如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9.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0.保证

  保证的种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应当通过保证合同的方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人应当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充当。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担当保证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

  11.抵押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与抵押不同: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

  (3)登记手续不同;

  (4)设置次数不同;

  (5)收取孳息不同。

  13.留置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4.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5.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16.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7.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18.合同债务的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19.标的物的提存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0.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2)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

  十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主要介绍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买卖合同概念、内容及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标的物风险承担,标的物的质量和包装,标的物的检验,买卖合同的条款。

  2.掌握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条款。

  3.熟悉借款合同。

  4.熟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5.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

  (三)要点说明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以及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教材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要求掌握。

  买卖合同的条款,除应具备合同的八项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质量和包装、标的物的检验、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2.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

  应将委托合同与代理和其他相近的合同区别开来。

  委托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款:

  (1)委托事务条款;

  (2)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3)可否转委托条款;

  (4)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

  (5)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6)报告义务条款;

  (7)保密义务条款。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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