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权利义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2)必须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立程序为先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三、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和阐述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四个方面的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企业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企业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3.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4.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5.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6.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7.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8.掌握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第三人的关系的法律规定。
9.熟悉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10.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1.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合营期限、终止、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2.熟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的法律规定。
13.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的法律规定。
14.熟悉外资企业的概念、法律地位,熟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5.熟悉企业破产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16.掌握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
17.掌握和解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三)要点说明
(三)要点说明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证明。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当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关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的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各合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申请者应自收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是由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外双方分别担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法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利润分配方式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可以按此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在合作项目投资或开业后一定期间内,由外国合作者逐年回收其投资本金,到合作期满时,全部投资收回,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7.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的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破产申请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破产受理公告。
8.和解整顿
和解整顿是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破产之前的一种重要程序,又称预防破产程序。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清偿债务有期限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对企业进行整顿,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以清偿债人权人的债务。
9.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二十行规定情形,由法院依法终结整顿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破产清算,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拍卖和分配等。
四、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通过考试主测验考生对合法律制度总论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合的同的概念和特征。
2.熟悉合同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熟悉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4.掌握合同内容、合同的成立格式和格式条款。
5.熟悉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6.熟悉有效合同的概念和条件,熟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7.掌握合同生效的期限,掌握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8.掌握无效和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效力。
9.熟悉合同履行的原则和部分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0.掌握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
11.掌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履行。
12.掌握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13.掌握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4.了解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5.掌握保证的种类、保证的设立、保证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之间的关系。
16.掌握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抵押物、抵押的效力和抵押权的实现。
17.掌握质押与抵押的不同、质押合同的生效、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8.掌握留置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的期限和留置权的实现。
19.掌握定金的概念和种类、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的区别、定金的设立和定金的效力。
20.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
21.掌握合同终止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22.掌握合同的解除、合同债务的抵消和标的物的提存。
23.熟悉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4.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25.熟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26.了解和合同争议的概念。
27.熟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28.熟悉合同仲裁和诉讼时效。
(三)要点说明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成立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地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合同生效的期限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