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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7-2-6 20:35:48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有效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即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三种情况。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者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人,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子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有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但是,表见代理除外。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人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

  6.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

  无效合同,合同自成立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②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③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导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有:①重大误解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7.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8.合同当事人互负债负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过程中可以视不同情况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重恶恶化;

  (2)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在产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后履行义务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履约能力,并且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合同的行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由合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达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的主体。代为履行有两种情况:(1)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主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2)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0.合同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负人负担。

  11.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仅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权利。但是,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返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的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2.保证

  保证的种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应当通过保证合同的方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人应当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充当。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能担当保证或者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

  13.抵押

  抵押是债务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买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五种。

  《担保法》还规定,对以不动产和其他重要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采取登记生效的原则。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有: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城乡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林木;

  (4)航空器、船舶、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4.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①担保物的种类不同;②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③登记手续不同;④设置次数不;⑤收取孳息不同。

  质押合同生效有以下几情况:

  (1)交付生效;

  (2)登记生效;

  (3)记载生效;

  (4)出质人逾期移交质物,质权人接受质物予以占有的,质权合同自质权人实际接受质物时生效;质权人若在质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占有质物的,不是以实际占有而生效,应当在质押合同书面订立时生效。

  质押分为协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权利质押是以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

  15.留置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特征是:(1)成立上的法定性;(2)财产占有的事先性;(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留置权成立应具备四个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

  16.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交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特征有:(1)双向性;(2)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主要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17.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18.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9.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合同债务的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负,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21.标的物的提存

  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权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时,债务人将该档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物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2)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价款;

  (2)继承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包括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买卖合同概念、内容、掌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标的物质的交付期限和地点、标的物风险承担,掌握买卖合同的条款。

  2.熟悉买卖合同的解除。

  3.掌握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条款。

  4.熟悉委托合同和其他相近合同的区别,熟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熟悉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熟悉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租赁物的转租,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熟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责任。

  8.了解《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的概念。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三)要点说明

  1.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收人支付价格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双方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出卖人义务即为买收人的权利,买受人的义务即为出卖人的权利。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者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标的物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规定: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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