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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7-2-6 20:35:48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受买人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风险自违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买卖合同的条款

  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除应具备合同的8项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质量和包装、标的物的检验、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6.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应将委托合同与代理和其他相近的合同区别开来。

  7.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1)委托事务条款;

  (2)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3)可否转委托条款;

  (4)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

  (5)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6)报告义务条款

  (7)保密义务条款。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拍卖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拍卖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及效力、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拍卖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拍卖的概念及种类和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2.熟悉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4.熟悉拍买法律关系的客体。

  5.掌握拍买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了解拍买程序和拍卖效力的概念。

  7.熟悉拍卖的具体程序及其效力。

  8.熟悉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主持拍卖活动进行的当事人。在我国,依《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亦即我国的拍卖人必须采取拍卖公司的形式存在。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具备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则应当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委托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依法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利处分的拍卖标的,并对拍卖标的真实性(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就成为了拍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依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或称“合意竞买人”,是指在诸多兑买人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竞标的竞买人,也是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购买方。竞买人或称“应买人”,是“竞争购买人”的简称,指依法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按国家法律对其主体资格有无特殊要求,可分为一般竞买人和特殊竞买人。一般竞买人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参加竞买活动。而特殊竞买人则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才能参加竞买活动的人。

  2.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具体指向的对象,亦即拍卖标的,是指那些依法可以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法律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国有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1)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权利包括:

  ①拍卖人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②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2)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义务包括:

  ①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③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④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宓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⑤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代为竞买。

  ⑥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⑦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在拍卖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2)委托人在拍卖活中承担的义务包括:

  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③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5.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1)竞买人的权利包括:

  ①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2)竞买人的义务包括:

  ①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6.买受人有权利义务

  (1)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包括:

  ①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②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表现、反不正竞争的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竞争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2.熟悉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3.熟悉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5.掌握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6.熟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下列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滥用行政权利行为,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进行干预,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也指来自经营主体外的直接或间接行政权利作用下的强买强卖的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6)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7)强行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北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和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物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条件;泄露标底;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投标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价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突出表现的两种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禁止规定。一种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者之间事先预谋,在投标过程中共同实施某种行为如抬高或压低标价从中谋利的行为;另一种是投标者与招标者的串通行为,他们通过互相勾结,由招标人预先泄露标底,投标人取得竞争优势,非排挤竞争对手。

  2.经营者违反《反不正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有: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以被侵害的损失额为基础;被侵害人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反不正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共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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