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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7-2-6 20:35:48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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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和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财政预算法律制度、产权管理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财政法的概念、体系。

  2.熟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3.了解国有企业财产的概念;熟悉《国有企业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熟悉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掌握企业法人财产权。

  4.掌握产权界定的概念、原则、标准;掌握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界定的程序;熟悉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程序;熟悉产权界定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5.熟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熟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规定;熟悉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和违反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6.熟悉产权交易的概念、特征、原则和法律责任;掌握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产权交易的程序。

  7.了解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熟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熟悉违反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明确的资产范围。

  9.熟悉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掌握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熟悉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和来华执业和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掌握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

  10.熟悉资产占有单位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人员违反《刑法》第二百十九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2)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决策、监督、经营及其他职权的主要负负责人。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

  (3)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产权界定的概念。产权界定,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也就是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2)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产权界定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产权界定的程序。①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②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③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④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⑤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⑥调整会计账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登记手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有:①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②预算管理形式;③单位资产总额;④国有资产总额;⑤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三种。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内容主要有: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总额;④企业负责的负债总额;⑤企业所有者权益;⑥企业实收资本;⑦企业国有资本;⑧企业投资情况;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用权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1)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①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办法;②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④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⑤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⑥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企业国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②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产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③披露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④提出受让方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并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查。⑤确定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⑦支付转让价款,处置转让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⑧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①确定批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转让企业有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同意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②审查相关文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对产权转让有书面文件进行认真审查。③关键行业、领域产权转让的特殊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有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5.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事部分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门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及诉讼资产价值;(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6.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2)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3)变更与终止。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务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的义务:(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

  8.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都以得资格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评估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有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量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先取具体的评估项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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