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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更新时间:2007-2-6 20:35:48 点击: [收藏本页][免费视频教学][免费会员注册]
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当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10.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1)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2)利用执业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十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税法的基本知识、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税收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2.熟悉税法的概论、调整对象、税法体系和税法的构成要素。

  3.熟悉增值税的概念、特征和三种类型;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包括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4.熟悉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起征点和减免税。

  5.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率;熟悉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6.熟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规定。

  7.掌握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减税免税。

  8.熟悉财产税法的主要内容。

  9.熟悉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掌握税款征收的规定。

  10.熟悉偷税的法律责任;熟悉欠税、骗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纳增值税的部分。

  2.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相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采取比例税率,依据中性和简便原则设计,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种。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行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于是上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取简易方法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依据税法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4.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消费税只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根据我国法律,只有11类消费品被选择征收的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税目为9个,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消费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包括从价定率消费税额、从量定额消费税额和从量从价复保税应纳税额。

  6.营业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营业税安行业实行差别的比例税率,共分为四档。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7.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性质的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务的纳税人,对期不予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8.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比为比例税率,普通纳税人的税率为33%.为了照顾我国目前有很多的企业利润少、规模小,原来适用的税率较低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暂时按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纳税人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所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外商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两者合计税率为33%.对于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企业的所得税的计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0.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必质的企业),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是12种所得。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1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全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定额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年生产、经营所得或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和加成征收。对于稿酬所得,允许按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扣除费用、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征30%.

  (4)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每年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2.税款征收的内容、应纳税示的核定和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款征收方式,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款执行顺序,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产种情况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款征收的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13.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归纳税人义务或扣缴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有两种: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4.税款执行的顺序

  当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的行为同时存在时,征收税款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纳税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纳之前优先清偿。但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财产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有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撤销权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的债权的权利。

  税款征收的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税款的退还是指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返还给纳税人。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的追征是指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十二、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证券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证券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证券的概念及其种类。

  2.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了解股票发行的概念、种类。

  4.掌握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5.掌握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和债券发行的管理。

  6.掌握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7.熟悉股票交易的暂停与终止。

  8.熟悉债券交易的条件、程序。

  9.掌握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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