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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

 更新时间:2007-2-9 10:36:55 点击: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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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少,公共财政建立后,在转换科研领域职能范围时,不宜缩小公共科研支出,而应在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基础上,提高财政对科技投入的供给水平。增加投入后,要逐步减弱对应用科学和服务性科学研究的供给力度,加快其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同时要逐渐加大对基础性科研及公益性科研的供给,最后转上财政科研支出服务于基础科学研究的轨道。

  (七)公共文化事业支出范围的界定与调整。

  财政支出对文化事业的支出,按其性质可分为二类,一是服务性事业,如,艺术表演、电影放映、图书出版、有线电视广播等等;二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如文物保护、无线广播、旨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等。前一类事业的服务及产品,可以通过市场提供,其成本可以通过收费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事业可以转向企业化经营,不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事务,无需财政供给;后一类事业虽然在某些服务提供时,也可以收取费用,但就其性质上看,有的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劳务产品,有的关系到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遗产,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乃属于社会公共需要事务,难以实现市场化供给,只能由财政承担其供给责任。因此,财政在文化事业领域的职能范围转换目标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从第一类事业的供给领域退出去,强化和完善后一类的供给。这样既增加了这些事业的活力,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又降低了其对财政供给的依赖程度,从而相应地优化了财政在文化事业领域供给结构。所以,退出对服务性文化事业的供给,将其推向社会,走企业化道路,同时强化和完善社会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供给,应当是文化事业领域财政职能范围转换的内容。

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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