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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加入WTO财政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更新时间:2007-2-9 10:34:15 点击: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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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要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健全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一是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协议》相衔接的《政府采购法》。我国应借鉴《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用来规范和指导政府采购行为。二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要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进行采购统计和评估。三是要综合运用各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邀请协商招标、询价采购等。因此,应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但招标采购是重点。四是建立政府采购审查与仲裁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争议的解决,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

  2.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仅规模少,而且范围也窄。据2000年统计,我国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为各种货物类采购,其次为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这三大类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7%、23%和10%.从采购品目录看,多数集中在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等一些大宗通用产品。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范围非常广。我国应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是在工程和服务上的政府采购范围。

  3.政府采购必须公开、透明。为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更加适应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充分体现透明度原则,履行我国政府的承诺,必须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是信息披露要透明。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要透明。三是采购过程要透明。

  4.逐步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其实,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是相互的,我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取得了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时间差,利用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发展跨国经营,发展有竞争力的行业和产品,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应积极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熟悉并掌握国际招标规则、技能、方法,为全面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

  5.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今后即使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制定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一是规定政府采购的本地含量。在政府采购中规定国内产品和劳务的含量。二是给予本国企业的价格优惠。对于本国的供应商,招标价格可以比国外供应商适当高一些。三是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如美国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除非这些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四是在一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如美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电信领域仍不对欧盟开放。

  (五)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入WTO后,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的事权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哪些是市场干的,哪些是政府干的;哪些是中央政府干的,哪些是地方政府干的。而入世对经济所造成的冲击,客观上要求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

  1.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要根据加入WTO后,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分税制财政体制所要求的60%左右的水平。一是把所得税变为共享税。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分配办法,除铁路、邮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和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为了确保地方合理既得利益,改革以2001年为基数,基数内收入全部归地方。2002年所得税增量收入中央与地方按五五比例分成,2003年按六四比例分享,以后年度分享比例,可以根据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再确定。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业、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广告业、租赁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把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延伸到服务业,这不仅有利于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规范增值税征管,而且也有利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在重新划分收入的基础上,建立以因素法为基础、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必须规范。除了救灾补助等一些突发性的支出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等都要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减少人为因素。同时,中央与地方收入重新调整后,中央从所得税增量中多分享的收入,要全部用于增加对地方,重点是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快西部大开发,调整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二是建立省际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既有纵向的,也有横向的。根据我国的国情,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除了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外,也应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

  2.健全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推行以后,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分税制,但还不完善。要完善省以下的分税制改革,关键是要把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很好的结合起来,既要给压力,也要给动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以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要提高省级财政的收入水平,增强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要结合机构改革,调整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减少政府运行成本。

  3.乡镇财政体制要调整。根据乡镇财政的实际,要解决乡镇财政问题,关键是要重新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对那些应由县(市)政府解决的重大开支,如乡镇教师的工资,应收到县(市)一级财政。乡镇财政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理财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搞赤字财政。

  (六)积极调整税收政策,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完全符合WTO的规则,所以要加快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以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

  1.加入WTO后,对一些并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WTO规则所禁止但给予了过渡期安排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WTO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所得税政策,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据有关调查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行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资企业为11%,相差1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加入WTO后,应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

  2.为促进国内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如可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从而使国内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也可实行有差别的消费税税率。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国内有开发能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的产品,如大排气量轿车、数字化产品、部分应用软件、影碟等等,实行较高的消费税税率,以利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对国内产品实行隐蔽的差别保护。同时,为避免加入WTO后可能带来的失业、农民收入降低等负面影响,要规范农村税费征收,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减轻农产品市场放开后给农民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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