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改革的要求,对全社会涉及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投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法规的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质量、标准、安全和环境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以维护正常的经济建设秩序。在投资监管过程中,一要微观与宏观相衔接。要摆正投资监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位置,充分有效地发挥投资监管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改变目前投资监管一事一议、就事议事的做法,实行微观监管与宏观评价联动,从微观入手,宏观着眼,通过对投资项目点上的监督检查,提炼出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上研究政策措施建议,推动整个行业或同类投资项目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在投资项目“点”的监管过程中,尽可能帮助投资及项目建设单位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决策科学性,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
二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相结合。要认真总结政府投资监管的经验教训,完善监管方法,特别要把事前、事中监管有效开展起来,使之与事后的专项监管并驾齐驱。要加强对项目决策成效和建设、运行成效的反馈监督,将实施阶段的监管向两头延伸,实行全过程监管。要研究完善信息监测指标体系,逐步实行对所有重大投资的动态信息监测,随时纠正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监管工作成效。
三要合法性、绩效性监管并举。在开展合法性监管的同时,加大对投资项目决策成效的监管。要对民心工程、重点工程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进行跟踪问效,从法规、政策、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分析影响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原因,并围绕投融资体制、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改革,就加快建设进度、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政策、规范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为规范投资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献计献策。
5.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是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一个规范的投资责任追究机制,是当务之急,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一要建立投资决策环节的事前制衡和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界定决策者的权力、职责,搞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内容。要对决策者所承担的义务、应达到什么标准、出了问题应负什么责任、怎样追究等问题一一明确。对未按决策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及应由本人做出决策而进行推诿或者超过规定时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职能部门或直接责任人,都要追究决策责任。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也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追究相关单位人员在投资咨询、项目审批、执行程序、干部任用和投资监管等方面失误的责任。二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公开制。要对“追”与“不追”、“深追”与“浅追”,出了问题由谁提出追究建议,由谁作出追究决定,以及追究的形式、应该履行的手续等,制定明确的界线、范围和标准,并确保责任追究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
参考文献:
[1]金明路,叶 航。社会主义市场监督管理理论体系论纲[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0)。 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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