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虑我国的财政状况,较理想的选择是扣除制和抵免制,这样既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
3.弥补税收在继承和赠与证券方面的空白。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在证券的继承和赠与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在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
4.取消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基金、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金融期货买卖业务,分季预缴、按年结算就其差价征收5%营业税的规定,实现各类投资者税负公平,避免金融机构为避税而利用个人名义进行证券投资形成的不必要风险。
5.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调整市场结构。抑制投机行为。首先,依据证券持有者实行差别税率,鼓励长期投资。对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可依据投资者持券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税率和短期税率,长期(一年以上)持有者实行低税率,短期 (一年以下)持有者实行高税率。由此可改变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时间结构,抑制投机,减少市场风险。其次,根据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将证券分为股票类、基金类、公司债券类、政府债券类。制定由高到低的税率。最后,根据交易场所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区别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为尽快发展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对场外交易课以较低的税率。
6.对特定机构投资者采取税收优惠政策。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有稳定的资金供给者和机构投资者,为鼓励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资本市场,可制定一些针对特定机构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企业年金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免税政策,应该允许一定比例的扣除。除此之外,对社保资金可考虑取消股权红利所得税。这包括取消社保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之后缴纳的股权红利所得税,以及国有股权划拨给社保基金时缴纳的所得税。另外,还应该延缓征收年金的存款利息和投资国债以外的各类证券的所得税,待将来年金支付时补交。商业保险也可参照这个模式。
7.支持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创新。许多金融创新都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相应的支持,比如,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要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SPV)进行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它在对外投资、资产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必须要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定要求给与税收方面的减免或优惠。或者根据国际经验,制定专门的法规,涵盖从资产的真实交易、卖出、剥离到中间税收的减免。无论是从金融稳定的角度,还是为证券市场提供更多稳定的交易工具而言,它的发展都具有比股票更大的潜力。但是,如果没有税收等配套措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比较困难。 刘尚荣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