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财会网在线 >> 税务论文 >> 税务理论 >> 文章正文

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

 更新时间:2007-2-9 19:31:28 点击: [收藏本页]
-----------------------------------------[名师风采]--[免费试听]--[在线报名]----

  「摘要」本文首先就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进行总体评价,认为从积极义务的遵守来看,除了关税法以外,WTO对中国税法并不会带来巨大的直接冲击。但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WTO代表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法治化趋势,因此中国税法不得不适应这种趋势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调整和改革。加入WTO以后,中国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国际化、法治化以及私法化趋势必将继续得到强化,从而使得中国税法在内因外力的综合作用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WTO,中国税法,发展趋势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与其他法律所面临的直接冲击相比,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关税是主权国家的经济卫士,在发达国家的倡导和推动下,关税减让一直是“关贸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谈判的重心和焦点。在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对相关成员即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其中关税税率的降低、关税种类的调整以及关税配额分配政策的改变都将直接导致关税法的修改。这是我国申请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必须承担的代价,也是推动世界商品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举措,当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关税并不是要完全取消,特别是对于幼稚产业,在过渡期内,关税仍然能够起到非常强大的保护作用。因此,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也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但是中国立法机关在提高法律透明度方面一直在不懈地努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性完全可以得到保证,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公布、咨询和审查监督,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是可以逐步做到的。至于法律的统一实施问题,我国在国家结构上实行单一制,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立法方面,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专有立法权;在行政管理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隶属于国务院,服从其统一领导,因此,WTO协定在我国的统一实施在法律上是有保障的。至于区域发展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调整和加强行政监督来解决。

  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主权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而在具体制度的建设上,税法必须有效地发挥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外贸出口、跨国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扩大税收的作用范围,解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新的税法问题,以及加强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改进等,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总之,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一个新的契机,它对国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税法)同样是一个契机。税法应该把握这个契机,以开放的姿态完善各项制度,迎接WTO时代的到来,为中国经济步入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国际化趋势

  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包括WTO成立以前“复关”)的过程中,中国税法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和狭隘并且日趋走向国际化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展开,税法开始改变过去那种按所有制身份分别立法的状况,在国有企业收益分配中正确地处理了利润和税收的关系,税率的结构和水平顺应国际上税法改革的潮流作了大幅度的简化及降低,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已经统一地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即使是在较为敏感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方面,也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作过调整,如将所得减免优惠从原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缩小到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WTO的规则体系所反映的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知识化的趋势,尽管其中存在着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折衷,但是这种体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无疑会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许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融入世界多边经贸体系并利用WTO的现有规则参与各种谈判,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是必然的选择。中国选择了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意味着认同WTO所奉行的规则和所倡导的理念。这种选择对税法的影响就是,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税法的国际化倾向也会越来越明显。

  税法的国际化并不是指税法所代表的主权因素在WTO体制下不复存在,相反,税法的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方式。它的核心内容即在于,税法应该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协调促进经济资源的全球流动与合理满足本国特殊需要的关系,在观念、原则、制度和规则等各个方面充分汲取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对中国税法完善有所裨益之处。

  加入WTO后中国税法的国际化的过程应是远期规划和近期接轨的统一。远期规划就是要顺应WTO代表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中国税法在实现国内效率与公平的同时,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如果中国税法观念上固步自封,制度上画地为牢,这在计划经济时代尚可能达到获得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经济的特殊效果,但是在WTO体制下,不管是对税收收入的渴望还是对经济调控效果的追求,都不得不开始重视国际经济和政治因素的作用。不难想象,一项原本以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的的增税措施完全可能因为国际资本的转移和国内资本的外逃而中途夭折,一项旨在吸引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完全可能因投资者的母国不予提供税收饶让待遇而难于奏效,甚至还有可能由此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扭曲,引发WTO体制下的贸易争端。因此,中国税法的发展首先应该从观念上嵌入一个国际化的视角,在经济资本全球流动的背景下重新考虑税收立法、执法的客观效果,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与狭隘做法。而在此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必将得到进一步重视和体现。通过国际间主动、前瞻和积极的合作,逐渐消除中国税法与国际上的差距与摩擦,以开放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加入税法合作的国际实践,将是中国税法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中国税法与国际的近期接轨是指在保持现行税法总体延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其征收管理制度和实践的透明度,并对与WTO原则及国际税收惯例相冲突的税收政策及税收立法加以调整,以便尽可能地和WTO主要成员国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无论是远期规划还是近期接轨,都需要在权衡本国利益的基础上脚踏实地地从事研究和实践。基于此,中国税法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应是无可回避的选择。对于国际税务协调(internationaltaxaffairscoordination),中国税收学界已有所研究。但他们对之界定的范围相对狭窄,认为其仅仅同对物税相联系,而与对人税无关,指的是有关国家之间税收事务和税收制度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主要有关税同盟和关税约束等形式。从法学的角度衡量,这是值得商榷的。税法的国际协调的基本含义是,在坚持本国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各国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或共同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主动地在税法建设方面相互配合、求同存异,缓和或努力消除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冲突。因此,税法国际协调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物税,也应包括对人税;不仅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也应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税法国际协调的形式则主要表现为税收国际协定的谈判、签订和实施。中国加入WTO以后,与各成员在税收制度方面的摩擦和冲突将会越来越频繁。虽然WTO已经为各国法律的变革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在国家利益的制约和驱动下,这个进程将是漫长和复杂的,其中尤以WTO未提出具体要求的许多税法领域为甚。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WTO体制下中国税法的改单,包括税法的国际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税法的国际协调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

  WTO对市场准入的要求体现了时间的过渡,与这个进程相一致,一国的税法改革也应是渐进的。市场准入的法律含义本身就体现为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WTO,即意味着一些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持的行业可以有较长时间的调整期。反映到税法变革上来,也就意味着税法国际化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需要一步到位。税法的设计仍应基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离开这种考虑,片面追求税法的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国税法应充分利用WTO框架内各种协议规则的例外性安排,为国内企业的调整和应变提供一定的周转时间。虽然税法设计的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但是除此之外,它还应该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体现出税收的非中性作用,通过差别税收待遇,运用税收杠杆实现经济公平与发展的目标。

  二、法治化趋势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作为人治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几千年来,围绕着法治的目标和内容,中外思想家们一直在苦苦地思考和探索,以期科学、理性地认识法治的本质含义。这是一种永无止境的追求,就正如人类通过近代的民主革命和法律变革,虽然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法治化状态,但仍然无法停止对更加科学完善的理想境界的追求一样。法治是人类对自己未来生活的憧憬和现实追求。在正义、平等、人权、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引导下,法治的理论虽然层出不穷,但只会使其得到更高层次的升华;法治的实践虽然形态百样,但都是对人类自身的弱点的不断克服和制约。与其说法治是一种早已设计好的制度模式和秩序状态,不如说法治是一种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人类为追求美好生活而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正是这种价值观,成为人们制定法律的标准和执行法律、遵守法律的指导思想。

  中国加入WTO后税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追求和实践,它既反映了法治形式意义上的价值,又体现了法治在实体上的价值,国家向所管辖的人民课税,人民负有纳税义务,这是古今中外的一贯定则。只是古代国家的主权在君王之手,课税权亦自然属于君权的作用范围之内,税收的课征和减免,均以君主的命令为依据。降至近代,民主思想泛滥,国家主权逐渐由君王手中转移至国民全体,课税权也随之由国民全体掌握。在西方税法的历史演变中,围绕着与君王争夺课税权的斗争逐渐形成了“无代表,则无课税”的原则。即凡课税事项均应由全体国民所推出的代表。通过宪法程序将其制定为法律,作为课税的依据。为确保课税权力归属全体国民,许多国家都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明定于宪法之中。非有法律规定,一般不得征收新税,修改或废除旧税。非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应缴的该项税款。

  至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的意见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以及征税合法性原则。WTO规则体系中所确立的贸易规则透明度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其实都可以在税收法定主义中得到体现。无论是课税要素法定,抑或是课税要素明确。还是征税程序合法,都对透明性原则只会强化而不可能减弱。因为这里所谓的“法律”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最高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就一些具体而微的税收问题进行立法也须经过特别授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税法的效力层次,使得税法的透明性问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下就可以加以解决。如果中国将来能够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那么税收法定主义无疑也会成为判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合宪性的重要标准。即使不实行税法违宪审查而采纳普通的行政诉讼制度,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也会对WTO所确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实施大有裨益。至于在保持税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国家调整税收地域和行业区别的宏观政策,修改与WTO明显冲突的国内立法,以免发生中国对自己所承诺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税收法定主义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也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例如规定地方无权开征新税,地方对中央的税收立法必须贯彻实施,地方对中央税无权减免,对地方税的减免也只能依法进行等。故税收法定主义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必然要大力加强建设的课题。

  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税收法治精神除了形式层面上的课税法定、依法课征要素明确、效力范围明确等内容外,其实早已将法治的实体价值,如正义、公平、民主、自由等作为自己的历史和逻辑前提。从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中不难看出,税收法定主义始终都是以对征税权的限制为其内核的,而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也在于权力的依法行使。故税收法定主义“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休现,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这里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其中所渗透的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税收法定主义从形式上看可能只是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其对征税所依之法应当是人民依照代议程序制定之法的要求却与法治的精神天然地一致。

  遗憾的是,中国通过加强税收法定主义而建设税收法治的目标仍非短期所能达到。目前不仅形式上的课税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的要求难以满足,税收法治实体价值的实现也由于我国目前民主和宪政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由此,我们认为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本站推荐
    站内论文资料搜索
    关于我们版权声明帮助中心业务合作友情链接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Copyright © 2006 - 2007 www.acconlin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财会网在线 版权所有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haixiaedu#gmail.com
    业务咨询电话:13799523050 13774820899 只接受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