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除费用,仅就超过一定标准的部分累进征税,可以兼顾国家收入和纳税人合理负担,但也以纳税人全面申报、税务机关资料全面准确、可以进行稽查审核为前提。这种模式可以认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模式。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经济的核算水平和资料的可得程度出发,目前有可能采用的估计是部分分类征收与部分综合征收模式,即选择那些相对稳定、构成纳税人收入主体、易控管的项目(如工薪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利息、红利、股息等),由个人申报,综合扣除费用,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偶然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等仍分类代扣代缴。这种模式固然在负担合理性方面稍逊一筹,但申报项目少,便于纳税人操作,税务机关也易于审核、稽查,因而是可行性较大的过渡模式。
(2)完善消费税制。 消费税要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选好课税项目和税率。应注重高收入者形成的非生活必需的新消费热点,及时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如近期似可考虑将桑拿浴、保龄球、高尔夫球等高档服务项目增为消费税目。有些消费税目(如黄金饰品以及其他贵重饰品)的税率可适当提高。
(3)完善财产税制。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开征遗产税。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极个别私有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迅速增大,迄今已有财产逾10亿者。照此下去,其继承人即使只靠食利息也将比其他劳动者的收入水平高出许多倍,收入差距继续拉大。这就很现实地提出了开征遗产税问题。为了防止避税,应同时对赠予财产征税。我国开征遗产赠予税的条件基本成熟,建议选择时机,尽快开征。对遗产税的扣除项目,人们已达成共识,但在选择总遗产税还是分遗产税类型、税率档次和最高最低税率设计方面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在权衡便利征管、降低成本、鼓励人们通过劳动取得收入与继承人负担合理方面更侧重于前者,因而似应选择总遗产税模式。至于遗产赠予税的税率,应结合个人所得税率确定,一是税率应高于同档的个人所得税率,二是税率档次不宜太多,三是最高税率应在50%以上。
4.在失业问题特别突出的时期,可采取对职工自谋职业解决再就业问题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对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的临时性办法降低失业率,扩大消费需求。
实行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是鼓励企业投资的重要措施之一,也已成为国际惯例,但我国目前只对涉外企业实行这一办法,范围偏窄。建议随着税费制度的综合改革,在国家财力增强的条件下,对企业普遍实行再投资退税制度,以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5.运用所得税优惠,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刺激企业加快技术和设备更新,加快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结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
(1)放宽科技费用列支标准。一是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制度, 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该制度的实行必须辅之以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这笔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否则应追缴税款并加收利息。二是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培训职工掌握新技术的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作为扣除项目列支。三是逐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充分考虑技术进步条件下的固定资产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加快设备更新的步伐。在物价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应对固定资产原值按物价指数及时调整,以加快资本回收速度,防止通货膨胀侵蚀企业资产价值。四是鼓励对教学科研机构的捐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有条件的有识之士作出向教育科技捐赠的义举。一方面,对自然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基方面应给予优惠,以示鼓励;另一方面,对法人的捐赠,可考虑适当提高企业所得税前捐赠列支比例的限制幅度,加大列支数额。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要公平对待。对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所有地区要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的15%的所得税税率,而不应按企业所在地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真正体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也防止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假高新技术企业的避税。第二,要明确优惠时效。应明确界定减税的适用期,对已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每隔一段时间(如两年)重新审查其资格。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取消其享有的税收优惠权利,防止偷税行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加速发展。
(3)对科技工作者给予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科技工作者不仅培养周期长和难度大,而且其劳动是典型的复杂劳动,劳动付出的体力尤其是脑力甚多,但我国科技工作者的收入偏少,与其劳动不成比例,不利于吸引科技人员安心国内,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进行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可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智力成果带来的收益),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减征,如与稿酬所得一样减按应征税额的70%征收,以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6.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出口退税率
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逐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将来达到出口商品以无税身份进入国际市场,应是我国对出口商品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也是我国的明智选择。这即使不是我们的主动决策,也会成为国际竞争条件下的被动选择。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解决如下前提条件。第一,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增大预算内收入规模,形成预算收入随着经济增长而正常增长的机制,减弱财政收入因素对出口退税的制约。第二,整治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和稽查,严厉打击出口环节的骗税、偷税活动,减少税收收入流失,既为出口退税提供国家收入的条件,又为之提供法治的保证,使应退税者得到全退,不应退者无机可乘。 樊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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