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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税制框架下的税收竞争异化

 更新时间:2007-2-9 19:31:39 点击: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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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博弈,就很难制定出适合各个地方实际需求的税权制度,因而无法达到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缺少一致同意的制度很可能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不一致,地方政府将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由此导致地方政府做出与中央政府实施的制度相背离的行为举动,出现税收上的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制度变迁过程必然对税收竞争产生影响,成为税收竞争滋生的土壤,甚至强化了税收竞争的异化。同时由于新的制度体系缺乏配套设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漏洞,从而给税收竞争中的人或组织以可乘之机。由于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带有许多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如税收返还政策,容易导致制度实施尺度的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损害了制度规则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大大降低了制度控制效果,增大了税收竞争异化的可能性。面对新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中央政府为维护自己在制度变迁中的既得利益,对改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缺乏积极性,因此,为了维持现有制度体系的运转,只能默认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外供给行为的存在,这进一步助长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

  四、制度创新与税收竞争规范

  分税制框架下出现税收竞争是必然的,相对于现阶段税收竞争恶化与异化,笔者认为,当前的政策不应只看到由税收竞争不规范带来的各类问题,而力图消除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行为,应力求构建一个规范的税收竞争模式,提升我国财税体制运行效率。规范的税收竞争就是一切税收竞争行为都在制度框架内。只有规范的税收竞争才会有稳定的税收竞争,才会有适度的税收竞争,最终才会有有益的税收竞争。现阶段应以推进税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突破口,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税收竞争制度框架,为有序税收竞争的形成创造条件,引导国内税收竞争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失范走向规范。

  (一)建立稳固的税收立法分权制度,规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权关系

  鉴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目前法制不健全、地方政府经济管理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在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中还需进一步明确中央的主导地位,但中央集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集权,而在于保证全国整体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提供良好的税收竞争外部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以克服中央高度集权的不利影响,在统一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前提下,规范地方收入行为,有效配置财政资源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细化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划分国税与地税税收职责,强化依法征税

  当前,税收竞争异化主要是税收征管的体制因素造成的。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的各项分工及相关法规,明确国、地税机构职责,尽可能缩小多机构征管中的真空地带与扯皮现象。继续推进税收征管与稽查的职能分离与机构分立,强化税收稽查职能,设立统一的稽查机构来监督国税与地税的税款征收。为消除地方政府对税务行政的干预,可考虑按经济区域设立税务机关的可能性,在实施上可从国税机构试点进行。要通过税收过程的具体立法来防止税务机关的过度自由裁量。同时还要注意税收收入计划与税收法律脱节的问题,应通过废止盲目税收收入计划来实现税款征收活动的法制化,将税款征纳活动完全建立在税收法律基础之上。

  (三)推进税收司法制度创新,加强税收竞争的外部约束与协调

  司法权受地方的干预乃至控制所蕴含的是一种制度性弊端,只有进行司法制度创新,才能消除因制度性缺陷导致的税收竞争异化。可考虑设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体系来强化税收的司法监督,如设立税收警察队伍或设立专门的税收法院。

  (四)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规范的税收竞争

  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适度的转移支付,因为如果不搞转移支付制度,税收竞争会加大地区间差距,导致税收竞争异化的产生;相反,如果转移支付力度太大,导致地区间财政能力完全均等,在削弱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亦会削弱地方政府自主获得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要维持地区间一定的财政能力梯度;另一方面,不能将将财政能力差异搞得太大以至于影响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实践中,在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实行科学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应加快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设计与实施。

  (五)巩固税收竞争的制度成果,积极推进新一轮税权制度创新

  税收竞争是优质制度的发现机制,当竞争过程中发现了良好的税权制度,就需要将其成果加以具体化和固化,使各层次的政府能够共享优质的公共政治制度,也使各地的社会公众能够从税收竞争中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在较为公平的税收环境下以较低的成本从事投资及相关经济活动。当前,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迫在眉睫,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税权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税收制度规则有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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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翰 刘鸿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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