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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概念的界定与所得课税

 更新时间:2007-2-9 19:31:43 点击: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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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资本或净财富税、累积盈余税、环境税、奢侈消费税等。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综合统计,1993年美国税收收入总额为1.73482万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7.6%,而各类所得课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是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44.8%)+社会保障税(25.1%)+财产税(12%)-公司所得税(6.79%),其结果是个人所得课税共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75.11%.英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国民保险税、公司所得税、石油收入税、营业税、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87.05亿英镑,占当年GDP的33.1%,各类税收中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3.8%.法国199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3.1067万亿法郎,占当年GDP的39.4%,流量所得课税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62.4%.日本1989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84.132万亿日元,占当年GDP的20.9%,流量所得课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0.3%.[7]

  潜在所得课税是现代社会发展起来在税收体系中又是一个不稳定的课税部分。一般说来,对未实现的推定所得课税,是近代社会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配不公日益被关注才开始的。它并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该项所得课税主要是为了公平的考虑,尤其是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虑,它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像对待普遍所得税那样对待未实现的推定的所得课税。换言之,无论在基本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上,推定所得都未能成为税制中相对稳定的一部分。

  本文广义的所得,是指课税期间内能代表负税能力的流量所得、潜在所得以及以前的所得的累积。理论上广义的所得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大于后者。尽管二者如此的不一致,但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这么说,理论的拓展创新为习惯于将所得视为流量概念(基本概念)的国家倾向于拓宽所得的界定范围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参考文献:

  [1][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西方税收理论[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184~185、184~185 .

  [3]曾繁正等 财政管理学[M] 红旗出版社,1998 171~172 .

  [4]冯文荣等 中国个人收入分配论纲[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0 .

  [5]赵惠敏 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J] 当代经济研究,2000,(2) .

  [6]何盛明 财经大辞典[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51 .

  [7]以上数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 外国税制概论[M] 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版中的上述各国的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赵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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